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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26號)、《關于加快我省環保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36號)和《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方案》(粵府辦〔2012〕118號),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市場,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資格,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是指為適應和滿足環境保護的特殊需求,對我省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的能力及范圍等進行行業確認和評價。
第三條 認定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與振動以及污染修復等環境污染防治工程五個專業類別。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省環保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廣東省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五條 資格證書分為甲級、乙級和臨時資格證書三種類型。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設計、實驗場所;
(三)具備承擔與資格等級相適應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及分析化驗能力;
(四)有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第七條 申請甲級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800萬元人民幣。
(二)具備不少于15名相關專業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每類污染治理工程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三)持有臨時資格證書且獨立承擔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投資額累計達1000萬元以上或持有乙級資格證書且獨立承擔3個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所承擔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正常,并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中,主導技術至少有一項獲得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評定的獎項或國家專利。
(五)具有固定的相關設備生產場所和生產設備。
第八條 申請乙級正式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具備不少于8名相關專業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每類污染治理工程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三)持有臨時資格證書且獨立承擔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投資額累計達300萬元以上或獨立承擔3個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所承擔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正常,并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九條 申請臨時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具備不少于4名相關專業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每一類專業類別污染治理工程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條 申報廣東省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證書的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資格證書申請表(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工作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資格標準要求的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等復印件。申請一類以上資格證書的,每增加一類,應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環境工程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五)技術裝備和實驗室的能力證明;
(六)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七)提供資格標準要求的工程實例材料,包括:工程項目合同、方案、主要圖紙圖簽、用戶意見、項目驗收監測報告及驗收報告。其中,申報臨時證書的單位不必提供工程實例材料,但須提供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業績有效證明材料;
(八)其他證明材料。
推廣國家的減少審批項目,逐步推進市場機制,以后其它省也會推進,逐步取消資質的國家審批,改為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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